隨著沿海地區工業化、城鎮化進程加速,陸源污染物經由河流、地下水、大氣沉降等途徑持續輸入海洋,而海洋污染又通過潮汐、風暴潮等反向影響沿海土壤環境,形成陸海之間復雜的污染循環。傳統的土地污染治理與海洋污染治理長期處于“分而治之”的狀態,在陸海統籌的新治理范式下,二者亟需走向協同。本文在分析海洋與土壤污染相互傳導機理的基礎上,系統梳理協同治理面臨的主要挑戰,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,以期為陸海環境一體化治理提供參考。\n\n一、陸海污染傳導機理與協同治理的緊迫性\n\n(一)陸源污染是海洋污染的主要來源\n\n據生態環境部相關監測數據,我國近岸海域主要超標因子為無機氮和活性磷酸鹽,其中約80%的入海污染物來自陸域。土壤中累積的重金屬、持久性有機污染物、農藥殘留以及過量施用的氮磷肥,通過地表徑流、水土流失、地下水滲漏等途徑進入河流,最終匯入海洋。沿海農田退水、畜禽養殖廢水、工業場地遺留污染、垃圾填埋場滲濾液等,均構成海洋污染的“陸域源頭”。\n\n(二)海洋污染對沿海土壤的反向脅迫\n\n海洋并非污染的終點。潮汐作用可將污染物帶回灘涂和濱海濕地,含鹽海水入侵導致土壤鹽漬化,重金屬和有機污染物在潮間帶沉積物中富集,進而影響濱海土壤生態功能。風暴潮等極端天氣事件可將海洋微塑料、油類污染物直接輸送到陸地,造成二次污染。這種“陸→海→陸”的雙向傳導,意味著單純治理土壤或單獨保護海洋都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。\n\n(三)陸海統籌成為國家治理的重要方向\n\n“十四五”規劃明確提出“堅持陸海統籌,協同推進海洋生態環境保護”,《海洋環境保護法》修訂亦強化了陸源污染防治要求。在此背景下,推動土壤污染治理與海洋污染治理從“ ?離”走向“協同”,已成為生態文明建設的必然選擇。\n\n二、海洋與土壤污染協同治理面臨的主要挑戰\n\n(一)治理體系的分割性\n\n1. 行政管理的條塊分割。 土壤污染治理主要由生態環境部門土壤處室監管,海洋污染治理涉及海洋、漁業、海事等多個部門,地方政府之間、部門之間職責交叉與空白并存。海岸帶作為陸海交界帶,往往成為“都管又都不管”的薄弱環節。\n\n2. 法律法規的銜接不足。 現行《土壤污染防治法》主要關注農用地和建設用地,對濱海土壤、潮間帶沉積物缺乏專門規定;《海洋環境保護法》側重海洋本體,對陸源污染的源頭土壤管控缺少剛性約束。兩套法律在標準、監測、執法上尚未有效貫通。\n\n3. 規劃與考核的分離。 土地利用規劃、生態環境保護規劃、海洋功能區劃在編制過程中缺乏充分銜接,地方績效考核中海洋環境指標與土壤環境指標彼此孤立,難以形成合力。\n\n(二)污染路徑的隱蔽性與復雜性\n\n1. 地下水中轉與延時效應。 污染物從土壤進入地下水后,遷移速度慢、滯留時間長,珊瑚礁和海洋生態系統受到的脅迫往往滯后數年甚至數十年才顯現。跨介質污染責任的認定困難,導致治理積極性不足。\n\n2. 面源污染治理難度大。 農業面源污染是陸源氮磷的主要來源,其分散性、隨機性和不確定性使得依據傳統點源監管思路難以奏效,而濱海地區氣象水文條件復雜,進一步放大了治理的難度。\n\n3. 新型污染物交替涌現。在一)微塑料的地區和的品和藥物殘留。 微塑料泛關注的新污染物,土壤似乎是并重要常常中國 面源可通過土壤進入并且和。它們在中的行為,且屏障與近海之間循環放大,為協同治理帶來新的 技術\